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 年核准稿)
序 言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雅安卫生学校与雅安教育学院合并组建的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四川省雅安卫生学校前身为1951年创办的西康省卫生技术学校;雅安教育学院前身为1964年创办的雅安地区教师进修学校,2000年雅安财贸学校、雅安地区农业机械化学校及雅安地区工业技工学校并入雅安教育学院。2015年被确定为四川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20年被确定为四川省优质高等职业学校,2021年入选四川省“双高计划”建设单位。
学校遵循“唯实尚新、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秉持“瞄准社会需求、突出专业特色、服务经济发展、培养技能人才”的办学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笃志求精、善作善成、立己达人”的精神,坚持“立足川西、协同成渝、融入产业、服务民生”的办学定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产教融合、创新驱动、全国知名、国际认可”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登记名称为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雅职院。英文名称为 Ya’an Polytechnic College,英文缩写为YAP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道街659号。学校现有经开区校区、青年路校区和育才路校区。经开区校区地址:四川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道街659号,青年路校区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和平中路1号,育才路校区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东城街道育才路130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由雅安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依规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命学校领导,通过巡察、拨款、规划等方式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七条 举办者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规范招生,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
(三)对教职工进行聘用、管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自主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和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五)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自主选拔、任免中层管理干部,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校企协同育人,协同创新;
(七)与国(境)外合法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等;
(八)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为社会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九)管理和使用资产、经费,按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合法捐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建立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条件和保障,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三)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和加强学生体育锻炼、艺术素质培养、身体健康等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安全、完整;
(五)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党务、校务公开;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 76781 万元。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中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系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全日制高
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职业技 能鉴定。
第十三条 学校紧盯国家发展战略、紧盯科技进步前沿和产业链、紧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并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 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培养学生职业道 德、职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强化职业素质养成,为推动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和智力支持,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 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十四条 学校以大健康产业专业集群为引领,智能制造、
信息技术、经济管理、师范教育专业群协同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设置、调整专业(群),优化专业(群)结构。学 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 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 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雅安市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 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应当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学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按程序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委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 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 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建立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二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二级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应当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应当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 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 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 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 1%,每个学院至少配备 1 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 1:200 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 1:350 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高”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 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形式,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建立和完善党政班子定期沟通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沟通协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是讨论决定学校党政重大事项的最高 决策会议,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 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文化建设及事关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 程序推荐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 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院长签印” 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院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院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结合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学校附属医院实行“医教一体”运行模式,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制度,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二级学院工作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单位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等;
(四)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单位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管理,对本单位学生的奖助学金、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量核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奖分配;
(七)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八)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九)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单位的资产;
(十)在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各项社会服务活动;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可下设教研室等机构,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在具备条件的二级单位中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学校工会在二级单位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团委在各二级学院设立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工作。各二级学院设立学生会分会。
第四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二级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采用自下而上、公开公正和民主推荐的方式遴选产生委员候选人,经由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委员,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长 办公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由学校党委会审批后确定。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学校专业与教材建设工作开展研究、咨询、审议、评定、评估、指导和决策,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高。专业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热心教育教学改革的教师代表和相关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专业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长办公会提名,经专业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聘连任。专业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专业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咨询,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委员推选,委员由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科专业结构推荐,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副院长审定后,由院长聘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委员可以连聘连任,但连聘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二级学院成立教学督导与评估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其人员构成、组织管理和工作办法等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独立负责地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管理相关工作,是学校职称评审机构。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专业)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外专家共同组成。主任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校纪检部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列席评委会会议。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教育教学、职业培训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开展艺术体育教育,举办体育赛事、艺术展演等教学活动;加强对教材建设、选用等的审核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坚持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党和国家教育外事方针政策,围绕人才培养,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中外人文交流等国(境)内外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推动职业教育走出去,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中高职院校的沟通与合作。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产教融合发展、校企协同育人,立足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领 域的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创新能力提升,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临床医务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 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 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不同类型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解聘、辞退、办理退休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薪酬待遇和薪酬体系,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强化“双师”教师队伍建设,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教职工的各种学术行为,倡导和引领教职工树立良好的学术与职业道德风尚,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纪的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程序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服务和管理,维护其切身利益。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休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导、职业规划、人生导航、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和完成学业、获得就业与发展的机会,保障学生体育锻炼、艺术综合素质培养、身体健康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依规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运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要求,对学生进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 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绩效考核。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用于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相应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捐赠专用原则,捐赠财物和项目一律用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五)遵循捐赠者意愿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如需改变捐赠财物的用途,需征得捐赠者同意。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国家所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和资产信息管理等程序,提高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依法成立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校属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各项经费,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和《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后勤队伍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在如下情况发生时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本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办学。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终止办学,应妥善安置学生,制订学生安置方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清算,制订财务清算报告、财产处置方案等。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办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划转、交接手续。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八十五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理事会、校友会及其他组织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必要时可设立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顾问。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和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领导、组织、开展校友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参加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请的客座教 授、兼职教师,以及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第八十八条 充分发挥以学校牵头组织的雅安职业教育联盟积极作用,坚持“共建共享、共赢共长”的基本原则,为雅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联盟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九条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依法依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九十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校园安全稳定。
第九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对于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需要学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办事程序 等信息应主动向校内公开;对于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党的建设有关情况;
(三)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相关办法,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考条件及录取结果等;
(六)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七)专业设置及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等,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教学评估结果等;
(八)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九)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十)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 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三)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开。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 科研、工作等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对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官微、官抖、四川省高校网络理政平台或者其他互联网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年鉴、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九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情况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重能、求是、创新”。
第九十八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外形为圆形图案。中心图案由“雅职院”拼音首字母“Y” “Z”“Y”抽象组成,外环文字为学校中英文名称。图案为蓝色(C:100 M:60 Y:0 K:0)。
第九十九条 校旗
(一)图案
(二)释义
学校校旗为矩形蓝色(C:100 M:60 Y:0 K:0)旗帜,尺寸为 2400mm×1600mm。由校徽、中英文校名组成。
第一百条 学校校歌为《扬帆追梦》。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 3 月 12 日。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网址为 www.yazy.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雅安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照章程规定程序, 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更名、合并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党委行政班子成员
三人以上联合提议,或教代会提议并说明理由,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启动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一百零六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的执行情况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